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9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 真:******
通讯地址:栖霞市山城路90号 邮 编:2653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有限公司滚塑制品生产项目 | 栖霞市桃村镇204国道北、桃村工业园泰安路1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拟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在栖霞市桃村镇204国道北、桃村工业园泰安路1号租赁现有厂房建设滚塑制品生产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9020m2,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建筑面积6000m2,设置滚塑、修整、发泡等工序)、办公楼、宿舍、传达室、配电室、危废间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00吨滚塑制品,滚塑制品主要包括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塑料制品模具、游艇、滑梯、油箱等。 | (一)废气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搅拌、磨粉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抛丸、滚塑、脱模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焊接烟尘、切割烟尘、打磨粉尘。投料搅拌、磨粉等工序须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排放;液化石油气采用低氮燃烧器,液化石油气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发泡、滚塑、脱模等工序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至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焊接、切割、打磨工序须在密闭空间操作,焊接烟尘、切割烟尘、打磨粉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 (二)废水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降解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得外排。 (三)噪声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其噪声级约为70~80dB(A)。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产噪设备;对声源采用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有效降低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影响,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废油抹布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下脚料、不合格产品、集尘装置收集颗粒物、焊渣、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机油、脱模剂等废包装材料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